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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限制拟放宽

2013年05月18日 07: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毛建宇

  为适应即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基金法,证监会17日就三项相关《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拟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详细列明专业人士参股基金公司担任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具体要求,明确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积极鼓励基金公司上市。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拟将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督管理,不留监管空白。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

  拟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

  发言人介绍,《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基金公司与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其他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并相应地将监管规则的名称由原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为《管理人管理办法》。

  二是根据新基金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比如,机构担任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境外股东实缴资本的要求,改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是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弱化行业门槛管制,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取消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将“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同时,针对放宽同业经营限制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强化关联交易披露。

  四是强化基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新基金法第22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对此,《管理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除原则规定基金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外,还详细列明了专业人士参股基金公司担任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的具体要求。

  五是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管理人管理办法》对其他机构的规范遵循了功能监管的原则,即以业务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机构监管服务于业务监管。

  六是细化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措施。

  七是明确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新基金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本次修订也相应增加了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此外,在前期简化行政审批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进一步取消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行政许可项目,将相关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高管监管不留空白

  这位发言人介绍,《高管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将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督管理,不留监管空白。

  二是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保障董事、监事的履职条件,同时增加了独立董事须每年报备年度工作报告、明确监事任职条件等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监事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容,强调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三是取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的任职审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遴选机制,合理调整对高管人员代行职务时间和兼职行为的规定,通过规定任职条件、相关信息备案、行业自律管理及对违法行为事后稽查处罚等方式加强后续监管。

  四是将任免信息报送方式由纸质申报改为电子化报送方式为主,适当延长信息报送时间。

  五是拟将实践中多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避免单纯考试存在的弊端。

  六是增加责令更换相关职务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处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拟将基金交易电商平台等

  纳入监管

  这位发言人介绍,《服务办法》主要内容安排有:

  一是重点强调了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所应遵从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

  二是规定了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对于公募基金,《服务办法》保持目前行业现状;对于私募基金,将对从事相关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服务办法》明确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要求。

  三是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审慎选择,强化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评价和约束。

  四是适应基金行业不断专业化的需求,尊重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投资业务外包给投资顾问的现实,满足基金投资人对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专业化服务的需求。

  五是吸收了现有《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服务办法》除对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规定外,还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防止评价误导、防范利益冲突、评价结果合规使用、公开募集基金评价及结果引用等业务规范进行了明确。

  六是为维护行业平稳运行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考虑,将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服务办法》规定对公募基金核心应用软件开发机构实行源代码托管管理。

  七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上除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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