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可从如下方面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建立银行决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第二,研究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第三,全面发挥法律部门职能,建立集约化法律工作机制。第四,创新法律风险防控技术和方法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商业银行提供产品与服务、从事交易或签署协议、与监管主体产生联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都可描述为法律风险,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有什么样的风险认识,就有什么样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水平。正确理解法律风险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着对法律风险的模糊认识,认为法律风险就是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甚至就是诉讼风险,这种认识已经极大地影响到法律风险的适用范围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活动中受重视的程度,应当引起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
随着银行业集团化、综合化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突出。由于对法律风险认识存在误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有效防范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一是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部分商业银行未在横向的业务对接和纵向的垂直管理方面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的防控力较弱。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已在基础层面建立了相对健全和完备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但从总行决策层面的法律风险控制来看,决策程序中法律意见缺失已成为当前银行业最大的法律风险,这会导致经过集体讨论做出的决策缺乏必要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支持。二是在法律部门设置方面,部分商业银行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未将法律部门放在风险管理系统中重要的位置,而是片面强调合规管理部门的重要性。三是在职能规划方面,存在着以合规管理替代法律风险管理的倾向。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不足,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将法律风险管理简单化为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和进行诉讼案件管理,而将合规管理渗透到各业务单元和条线,以合规管理代替法律风险管理。
经营货币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便是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随时可能带来资金、声誉、信用和市场等多方面的损失。因此,着力创新和构建现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压降不良资产,提高竞争发展能力,保持稳健经营的现实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可从如下方面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建立银行决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快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应用,商业银行运营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增大。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在开发金融产品、市场营销、资产管理和运营等方面较少受到行政干预,主要通过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决策和内部风险防控来管理和规范。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化竞争过程中,经营决策面临的风险也愈发突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防范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包括目标、对象、手段、方式和渠道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在经营决策中,商业银行不但要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论证,还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在方向的把握、决策的制定、手段的选择方面不存在风险隐患,从根源上把控风险。这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将法律咨询和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必要环节,确保决策事项合法有效。
第二,研究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商业银行在制定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时实现法律事务职能与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法律顾问在战略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已成为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一些国际大银行的共同选择。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一些国际大银行的先进做法,研究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从总体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参与银行战略目标规划,对银行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意见,为银行业务发展和创新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支持,解决法律风险多元化、国际化和复杂化问题,提高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全面发挥法律部门职能,建立集约化法律工作机制。为满足银行业集团化、综合化和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对法律职能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发挥法律部门应有作用,建立集约化的法律工作体制,强化法律部门作为银行法律风险管理中枢和核心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其对全行各业务领域和重要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注重横向业务支持和纵向业务监督与管理。对于经营发展重要领域,应建立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对辖属区域的法律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四,创新法律风险防控技术和方法。法律风险管理依赖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信息,利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有效地量化风险,科学合理地缓释风险。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商业银行从积累法律风险损失数据入手,尽早建立完善科学的法律风险指标,同时加强系统建设,实现系统优化和法律风险防控的有机结合,逐步将过程控制、日常监测、预警机制纳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断提升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