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陶先生被人打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陶先生此前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九级伤残不在赔付范围。目前,陶先生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青岛市民陶先生最近正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事情犯愁。陶先生在崂山区工作,单位给每个员工投了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12月27日,陶先生被人打伤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时候,却被告知无法予以赔付。陶先生说:“当时赔付部的人说,我的伤不在规定的范围内,没让我进行司法鉴定就拒绝赔付。”
为了让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陶先生自己掏钱到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右眼眶骨折+右鼻骨骨折,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但保险公司的态度依旧坚决,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可赔付范围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制定的,可予以赔付的残疾程度共七级,陶先生的九级伤残不符合该项规定。记者看到,陶先生的伤残情况在这个表中的确没有涉及。
陶先生称,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注明被保险人九级伤残不予赔付,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陶先生说:“身边很多人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因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最后都没有得到赔偿。”
5月12日,记者拨打了这家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介绍,赔付标准要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注明的具体伤残情况才予以赔付,而且只能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记者随后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调查,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制定,拒绝对八、九、十级伤残赔付成为普遍现象。目前,陶先生已经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专家观点 保单无免责约定 保险公司应赔付
对于陶先生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山东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东风。何东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何东风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九级伤残不予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陶先生进行赔偿。
何东风认为,保险公司面对数量最多的人身意外伤害应该是八、九、十级的轻伤,像陶先生被拒赔的例子不是个案。商业保险本应作为分散社会风险的一个途径,事实上大部分保险公司忽视自己应担当的社会责任。不够完善的行业标准也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多负面影响,长此以往,会成为其良性发展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