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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机构法人账户间不得交易债券

2013年05月15日 08:03   来源:广州日报   

  丙类账户监管升级

  昨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称,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分析人士指出,这是监管部门为规范债市交易行为推出的最新举措。

  根据公告,内部账户不得进行债券交易的规范范围包括国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此外,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而仅在上周中债登也发出通知收紧债券关联交易,包括向银行方面发出通知,要求暂停银行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以及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不得办理债券交易结算。

  而目前,引起债市稽查风暴的丙类账户除卖出、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转托管已持有的债券外,暂停办理其他业务。 也就是说,丙类账户通过商业银行账户只能卖债,不能买债。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禁止同一金融机构间的债券交易行为,有助于防范债市风险,减少通过“代持”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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