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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顾问:延长收费年限是对民众一次"大忽悠"

2013年05月10日 13: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意见稿中关于“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这一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免费政策给予路桥企业收益带来负面影响,是否应该补偿?补偿的方式应该如何?延长收费年限又是否妥当?

    2012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方案规定,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含法定连休日),收费公路将免费通行。此项政策的出台意在方便广大民众在节假日回家探亲并刺激居民在假日期间旅游和消费,从而带动内需的提振,消费的提升。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上来说,牺牲路桥企业的小数利益,换取更大化的旅游、餐饮等行业的发展,无疑是一项划算的政策。

    从去年国庆黄金周开始,我国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政策正式执行。从实际情况上看,免费政策对路桥公司业绩的影响并不大。免费政策针对的7座以下小客车的车流占比约为60%—70%,收费与货车的比例约为1:3。总体而言,免费政策对路桥公司的收入影响大约在2%—3%左右,净利润影响在1%—2%左右。各路桥公司高喊“亏不起”实有夸张之嫌。

    当然,免费政策的出台确实使得路桥企业收入的减少,给予路桥企业一定的补偿确实应该。路桥企业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其在承担建设、运营、维护公路时已经签订了相关合同,其利益也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政府出台免费政策可以说是在原有合约上新增条款,而这些条款对路桥企业而言并不利,路桥企业要求相应的补偿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中投顾问流通行业研究员申正远指出,基于免费政策给路桥公司带来损失,我国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的方式进行补偿却并不妥当,这显然有“忽悠民众”、“偏袒路桥公司”的嫌疑。值得指出的是,免费政策是“让利于民”的政策,补贴的主体并不应该是广大民众。

    按相关人士的说法,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给予路桥公司相应的补偿,免费政策带来多少损失就补偿多少。然而我们都知道,延长收费年限给予路桥公司的收益将远大于路桥公司的损失,光在期限上就难以限定。与此同时,此次免费政策针对的是7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那么延长收费年限,对于7座以上客车以及货车等来说,无端端的延长了收费年限,必然产生不公平。路桥企业的利益需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更需考虑。

    进一步来说,节假日免费是一项惠民的政策,政策的出发点是“让利于民”。从这个角度上讲,此项政策的出台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免费”是其最核心的关键点。相关部门再次出台相关政策对民众进行收费则就与此公益的定位相矛盾。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其实也并非免费,还是要收费,只是延迟收费而已。此项政策也并非一项惠民的政策,是国家对民众的一次“大忽悠”。

    既然免费政策对路桥公司的收益带来了负面影响,当然要给路桥公司一定的补贴。既然免费政策是一项惠民的政策,当然不应该由民众买单,不应该“秋后算账”。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给路桥公司补贴的方式必然不合理。补贴的主体自然应该是政府,就像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惠民政策一样,由政府买单,让民众受益。

    总的来说,公路同时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我国出台相关的政策必须要平衡公益性和经营性两方面。一方面要正视公路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并对诸多行业带来联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清楚“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方式下,我国公路也有具有较强的经营性质,也需要维护路桥公司的合理权益。

    (作者系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流通行业研究员申正远)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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