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陈隆基涉嫌通过造假及贱卖方式掏空正和股份的报道见诸报端,笔者以为,监管层应该对此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报道,2008年和2009年,正和股份先后两次将所持鸿远置业51%的股权,出让给安捷畅达物流公司。但安捷畅达并不存在,是名副其实的虚拟空壳公司;2010年,安捷畅达再将所获得的鸿远置业51%股权转让给云南金山水。2012年,正和股份又将剩余49%股权转让给云南金山水,转股所得总额为5.1亿元,由此云南金山水将鸿远置业全部股权收入囊中。
这些交易存在诸多疑点,首先,云南金山水公司与正和股份同时受控于陈隆基这一同一实际控制人。
其次,资产涉嫌贱卖。鸿远置业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北京繁华闹市国赫宫项目,按市场价值,这块资产价值应超过21亿元。但正和股份与云南金山水公司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估值仅为13.73亿元。
其三,正和股份涉嫌虚假交易。如果安捷畅达没有被注册,那么其所提供的工商资料就涉嫌造假,正和股份信息披露中所声称的与安捷畅达进行的股权交易即为虚假交易,股权交易获得的2.1亿元收入涉嫌造假。
其四,有关主体空手套白狼。安捷畅达有可能是在收到5亿元拆借款后,再支付2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利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资产;同样,云南金山水也可能借用这样的财务手段,利用正和股份支付的6亿元购楼款,偿还债务和股权收购款。
贯穿这个案例的一条主线,其实就是陈隆基作为云南金山水实际控制人,同时又作为上市公司正和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云南金山水通过直接或间接从正和股份那里低价受让鸿远置业资产,陈隆基由此把上市公司利益掏空并据为己有。
笔者认为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几处违规:云南金山水与正和股份之间的交易本属关联交易,但上市公司和陈隆基并没有披露关联人关系;上市公司正和股份涉嫌在陈隆基控制下,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财务造假,由此而生的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和陈隆基涉嫌虚设“安捷畅达物流”作为交易对手,为此可能伪造公司材料、工商材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上市公司正和股份资产低价贱卖,有关责任主体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现在,一些资本玩家急于通过买壳等手段进入资本市场,控制某家上市公司,其目的就是在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功能、融得大量可以进行利益输送的资本基础上,上市公司采取低卖高买手段,与控制人掌控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从而掏空上市公司、自肥控制人。为此对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可按其要求出具,想做高就做高、想做低就做低,一切只为利益输送。
在A股市场治市政策推出一年多后,竟然还发生如此肆无忌惮的利益输送,这实在是在挑战监管底线、挑战中小投资者的心理承受底线,对这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理应依照《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处,否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