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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关注资金池理财产品风险 应给予明确法律地位

2013年05月09日 19: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今日央行发布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指出,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存在“不单独核算投资收益、期限错配、资产和负债双重表外化、信息不透明、权责不明确(尤其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等潜在风险。

 

    报告认为,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本应属于代客理财,即客户应获得扣除必要费用外的全部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但目前实际操作中,如果资金池投资收益超过发行时的预期收益,则剩余收益将归银行。这使理财业务的代客性质减弱,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银行自营业务的属性。特别是如果连投资者自担风险也做不到,则可能与存款产品更为接近。

 

    央行报告提出,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需要引导商业银行审慎、规范推进理财业务创新。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原文如下:

 

    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的特征及潜在风险

    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高速增长,产品数量不断增加,类型日益丰富,期限逐渐优化,成为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截至2012年末,存续银行理财产品3.1万支,资金余额6.7万亿元,同比增长64.4%。其中,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是由银行销售并负责投资运营的一类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一般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多支理财产品来持续募集资金,以保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平衡,资金投向包括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等多种资产。目前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占全部表外理财产品支数的比例超过50%。近期,资金池理财产品因其一些特征所隐含的风险而引起了较多关注。

    一是不单独核算投资收益。由于资金池模式下多支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被投入同一个资金池进行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一一对应,因此不能单独核算每个理财产品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这个特征可能造成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即有可能出现银行在不同理财产品间转移利益的行为。

    二是期限错配。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依靠滚动发行短期限的理财产品来保持资金池规模,多数产品期限在6个月以下,而对应的集合资产包可能投向贷款、债券等期限较长的资产,因此存在期限上的错配。如果理财产品的发行时间和到期时间安排不当,或者理财产品持续滚动发行出现困难,就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三是资产和负债的双重表外化。在银行资金池理财模式下,存款转为表外理财,即负债的表外化;同时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主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也被记录在表外,即资产的表外化。这可能带来两方面的风险。首先是资本约束不足的风险。若在未充分计提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过度参与一些高风险领域,可能会超出其风险管理能力。其次是表外表内业务交叉风险。目前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之间相互贯通,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可能向表内业务传导。

    四是信息不透明。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在发行时往往仅对资金投向做大致的说明,对具体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风险情况、存续期盈亏状况等信息披露不足,使投资者对所投资产品缺乏充分的了解。

    五是权责不明确。尤其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表面上银行只负责管理运营客户资产并收取管理费,对客户资产的盈亏不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上银行出于商誉等考虑往往很难真正实现客户风险自担,由此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看,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本应属于代客理财,也就是说,客户应获得扣除必要费用外的全部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但目前实际操作中,如果资金池投资收益超过发行时的预期收益,则剩余收益将归银行。这使理财业务的代客性质减弱,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银行自营业务的属性。特别是如果连投资者自担风险也做不到,则可能与存款产品更为接近。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

    在发挥好银行理财业务积极作用的同时,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需要引导商业银行审慎、规范推进理财业务创新。

    一是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应着重考量其风险收益的分担是否合理。首先要求理财产品可单独核算,这是考查风险和收益的基础;其次是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即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原则。银行应设计合理的收益和损失分配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

    二是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一方面,要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足额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墙”,避免表外业务风险的跨市场、交叉性传染。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理财产品发行、存续和到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投向、风险评级、客户收益等信息,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

    四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权责。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尊重理财产品契约本身的严肃性。银行由于在专业技能、信息、决策和谈判能力上的优势,应始终把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并做到谨慎投资。

    五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性质的认知能力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改变金融消费者将理财视为一种变相的存款并期望“旱涝保收”的观念,使其理性购买理财产品,推动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央行:主要经济体宽松货币政策的负面溢出效应加大

 

    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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