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矩无以成方圆,理财产品市场的日益发展,对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不久前发布的2012年年报中,银监会表示,2013年将继续严守风险底线,严防信用违约风险,并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近日,上海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可以看做是对这一监管动向的快速反应,而《通知》中关于在销售柜台实行录音录像同步监控、产品设置犹豫期等规定,成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的亮点。
代销产品监管趋严
上海银监局的《通知》要求,银行代销产品应与办理存款业务在网点的不同区域,对有推介期、推广期等募集期且非交易型的高风险产品,要设置销售专区,销售区有明显标识并作额外风险提示,并额外设置犹豫期,犹豫期内允许客户根据约定解除合同。
“犹豫期”的概念对于很多保险消费者而言并不陌生,因为在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在扣除工本费后,保险人需要退还其所缴纳保费,这一期限,通常可长达10天。
《通知》还要求,在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销售柜台都要实现录音录像同步监控,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其中,高风险产品的销售录音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完毕。
此次监管所涉及的均为代销业务,《通知》指出,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产品是银行自有还是代销,需要在合同中找到明确条款作为依据,如果是银行自有产品,那么签约方必然是银行而非其他公司。
此外,多人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的行为也被严令禁止,因为多个未达到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要求的投资者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商业银行应在销售前要主动告知,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客户确认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监管升级势不可挡
“目前,国内理财产品虽然发展较快,但只占银行业务资产的5%。而在2008年,美国理财产品就超过金融业的70%。”在刚刚落下帷幕的2013中国网·普益财富管理论坛上,银监会出席官员王岩岫表示,我国理财产品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今后理财业务也将成为银行发展的重要方向。
记者走访四川银监局之后了解到,四川银监局一直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加强风险环节的监管,走访、暗访等方式,已经使用到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监管之中。科华路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刘某曾向记者表示:“不仅LV、GUCCI这些奢侈品销售门店会有‘神秘人’到访,银行的日常工作中也可能会遇到。‘神秘人’不仅来自于上级机构,还有可能来自监管机构的。”
和保险产品可在犹豫期内取消合同不同,并不是所有理财产品在生效之前都能取消。红星路一家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向某告诉记者:“如果是银行自有产品,在起息日之前,客户可以取消合同;如果是代销产品,因为牵涉更广,银行难以代表第三方机构与客户终止合同。”
银行之所以难以代表第三方机构终止代销合同,上述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刘某表示,部分原因在于某些代销产品生效很快。“银行自有产品有固定的起息日,周期通常也较短,但基金类产品采用T+2方式,在申购后立即结算,2天后才能确认份额查询结果,客户当然无法取消合同。基金还可以赎回,但一定的费率损失已经不可避免。”
事实上,虽然接受记者采访的理财经理均表示,很少听说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后会再取消合同,但他们也都指出,购买合同一旦生效,资金就无法用作他途,这种较差的流动性让客户在购买时会心存顾忌。“如果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一样存在犹豫期,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客户隐忧,有利于促进理财产品的实际销售。”向某告诉记者。
据媒体公开报道,继上海之后,广东、浙江等地银监局相关人士也表示,在银监会的宏观引导下,将酝酿建立一些新举措,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时,更好地保护其应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