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利益输送引发的风波,将多年来风平浪静的银行间债市推上风口浪尖。草草翻过此页,抑或过度“妖魔化”,都无益于银行间债市发展。市场扩容创新的大方向不会中断,债市恰好可借此机会清扫垃圾,重塑规则,实现新的大发展。银行间债市亟需理清法律法规、一二级市场价差、成交和信披透明度等短期问题;从中长期看,则要打破利益垄断,从建立统一有效监管机制入手,从根本上杜绝债市存在的监管真空、利益输送和寻租空间等问题。
必须承认,近年来,银行间债市发展所取得的成绩远大于出现的问题。从2008年到2012年,债市规模和品种发展突飞猛进,成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罕有的快速发展领域。而推进新型城镇化也离不开强大的债市支持。
但是,发展债市不能单纯追求扩容。债市已积累不少问题和矛盾,此次风波所暴露出的代持利益输送等问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例如,发行市场化程度低,导致“一级半市场”等灰色交易盛行;交易市场化成程度低,“熟人市场”滋生各种利益输送渠道;多头监管存在多年,监管交叉与监管真空并存;评级机构功能缺失,“以价定级”等。
业界已经认识到,仅从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和特征看,债市已到了需要动大手术的时候。
首先,创新不能止步不前。在快速发展中暴露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对市场长远发展是好事。有发达国家债券专家表示,对此次风波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在国外市场上衍生品种丰富,加杠杆和风险对冲方式很多,不需要所谓“灰色地带”来操作。 债市要继续创新交易制度、债券品种、监管政策和对冲工具。从发达市场经验看,询价驱动制度非常适合规模巨大、券种极多和流动性情况多样化的债券场外市场。债券场外市场要引入真正的做市商制度。实现报价做市商、普通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分层。限制无做市商资格的机构报价和对敲等行为,提高做市商报价的积极性。
此外,要积极创新国债期货、新型信用债等工具和品种。不规范的操作本身所反映出的是对冲工具不足的尴尬和无奈,多样化创新工具正是用合规手段满足市场现实需求。
其次,市场经济能叫人不偷懒,却不能叫人不撒谎。明确规则是杜绝钻空子的唯一办法。“灰色地带”存在已是事实,市场亟需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例如,代持养券操作大量存在使市场习以为常,现有规定无法明确界定此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再如,银行间市场是否适用证券法监管,应论证对整个债市是否有必要单设法规进行监管。尤其是针对信用债市场,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之间的协调一致问题有待解决。
提高定价、成交和信披等各环节透明度是完善的市场规则应有之义。一是目前一二级市场价差过大被认为是滋生“黑幕”交易的温床。簿记建档制度赋予主承销商过大的定价话语权,容易形成勾结。二是成交信披亟待强化。“一对一”交易可能产生暗箱操作,可借鉴发达市场的做法进行匿名交易,并可考虑在一定平台上定期公开成交数据信息,一定时间后再公开成交机构等信息,对债市上发生的价格异常成交可及时监测追溯,用市场的监督力量使利益输送无处藏身。
再次,理性人假设与个人道德风险总是共生的。债市各环节尤其是账户管理中的“公私不分”问题亟待解决。丙类账户已成为目前众多矛盾问题的核心。但客观上丙类账户的发展活跃了市场、增强了流动性。目前,最重要的是构建机构对机构的“纯净”的市场,将实际由个人操纵中饱私囊的账户清除出去。交易必然产生利益转移,但如果不涉及个人,这样的利益转移是可通过机构内控进行监督和风险防控的。非机构开户均应进行个人申报,其操作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控。
以上都是在短期内可以实施的“小手术”,真正的“大手术”是打破在债市上分割盘踞的利益垄断格局。此次风波发生后多个监管部门强调一直在进行风险隔离,未来要建“防火墙”。但在“砌墙”前,需先搞清楚“墙里”和“墙外”分别是什么。
在此次风波中已暴露和未暴露的问题都显示市场沉疴已久。监管机构、券商、基金、银行、保险和信托等各类机构都涉入,各大监管部门辖下的机构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对机构内控及合规操作的监管显然并不到位,这都与市场监管长期分割息息相关。监管部门“各抱各孩”,甚至“各不抱孩”,使债市在监管上总有找不到“娘”的难题,时间长了难免“野蛮生长”。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应在法律层面明确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实现不同市场监管标准统一,防止监管套利。二是相关监管部门如不能在短期内实现统一,至少应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管协作机制,实现跨市场监管。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公安司法部门展开协作,加大对违规行为执法和查处力度。四是债市在短期内亟需统一监管规则、从业人员标准和机构内控标准。
此次风波或许是债市重新出发的契机。在送走贪婪、欲望和谎言后,留给债市的将是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