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日发布通知,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开立存款账户的事宜进行了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RQFII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通知指出,RQFII机构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通知还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材料、账户收入/支出范围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RQFII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通知称,若RQFII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央行递交书面申请及申请材料,包括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其托管银行应当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RQFII机构应当委托该托管与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