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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是券商资管发展 一大“短板”

2013年04月24日 08:02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李文

  除了新发产品规模和产品业绩不及公募基金之外,对比公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还有一个不得不说的“痛”。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运作方面,“透明度”远不如公募基金。其信息披露在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诸多方面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使得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使用人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门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每日公布基金的份额净值,对于基金管理人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公告,除此之外,还应于每个季度、每半年、每年公布定期公告,详细说明基金在上述期间的业绩表现、投资组合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使基金持有人能随时掌握基金最新的运作信息。而关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披露的相关法规只要求证券公司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由于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更规范及严格,因此在运作的透明度上要优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手段也有待改变。英大证券资产管理部的研究显示,从基金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来看,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是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信息披露的主要模板格式。而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仅仅依靠自身网站和代销网点的途径,并且相关信息也没有实现XBRL化。因此,信息披露的效率不高,信息利用的水平也较低,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投资者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不过,去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开始实施,中证协也随之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还将确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券商资管产品的透明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除此之外,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编制标准也有待明确;产品相关指标的计算公式、统计口径、估值方法、列示方法等披露要求也有待统一。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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