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也经常有市场人士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与遏制大股东权力等同起来。对于这一问题,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在出席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时表示,现在倡导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只是恢复到“平等对待股东”的正常状态,而不是对大股东的歧视性待遇。
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还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熟、中介机构不独立、信息公开程度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致使中小投资者长期处于证券市场的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必须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切实构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对资本市场而言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一家企业如果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了,但在经营和管理方面仍然难以脱离“一言堂”的局面,那么,就有可能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公司一把手的个人行为会左右企业的兴衰,这就会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会削弱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使企业在发展中面临诸多变数,比如公司在财富膨胀后是否会出现突然业绩“变脸”衰退、某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
有人会提出疑问,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股东是否会造成另一种极端——限制大股东的可能性。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宋丽萍也对此做了解释:经常有人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与遏制大股东权力等同起来,将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保护对立起来,并将其视为一种常态或原则,这在学理上是不科学、不规范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因此,在中国现阶段,中小投资者保护不是给予中小投资者优越于大股东的特殊待遇,而是矫正和弥补二者之间相差甚远的不公平待遇。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我们应该推出更多的举措,以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这需要多个部门积极配合。例如,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解释,除了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作出过司法解释,其它的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的司法解释,目前均未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因此,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解释要尽快出台。
同时,还要对现行的《证券法》进一步修订,而这一点,业界也多有呼吁。在此,笔者也不妨再次呼吁一下:在《证券法》修订时有必要将投资者保护单列一章。如果有可能,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正在进行的IPO公司财务大检查,其实也是保护投资者的一项工作。如果企业没有通过“浓妆艳抹”甚至是“整容”来实现业绩的增长,而是素面朝天,向投资者展现其真实的面容,那么,投资者就能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进行价值投资。
投资者保护工作要从各个方面齐头并进,虽然目前监管层推进的力度很大,但我们还是希望力度能够更大一点,举措更多一点,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