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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保护中小投资者不是赋予其特权

2013年04月22日 15: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出席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时表示,目前市场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是否有违证券市场公平原则的争议较多,她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是否定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而是将上市公司恢复到“平等对待股东”的正常状态,平衡二者的利益冲突,对于较为弱势的中小股东给予法律保护和救济。

    宋丽萍指出,投资者保护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股东平等原则,所谓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

    她强调,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是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实质意义的股东平等原则并不笼统禁止股东间的所有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之所以尤其重要,在于不少公司存在着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掏空和掠夺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现实。至于国有股东的权益是否在实质意义上应得到特别保护,主要要看在公司运营实践中,国有股东是否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内部人是否肆无忌惮地侵吞国有资产,利益主体间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了国有股东的权益等,来判断是否需要来自法律和监管的特殊保护。  

    宋丽萍指出,将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保护对立起来,在实践中是误导有害的。一股独大、股权集中状态下造就的所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身应是一个中性概念,就原始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而言,与中小股东一样是平等的,既不需要特别的保护,也不应得到特殊的规制。这是股东平等的形式含义。

    但是同时又必须正视在一股独大、股权集中状态下大股东所可能产生的违规或利益输送冲动。因此,现在所倡导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只是恢复到“平等对待股东”的正常状态,而不是对大股东的歧视性待遇。这才是股东平等的实质含义。

    因此,她认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是给予中小投资者优越于大股东的特殊待遇,而是矫正和弥补二者之间相差甚远的不公平待遇。中小投资者保护不是赋予其特权,而是回归正常投资者权益的常态,是保障各种法律中赋予投资者的各种正当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分红权、提案权、表决权、司法救济权,是为中小投资者行使上述权利创造更为宽松、便捷、有效的环境与条件。

    对于如何在实践中保护中小投资者,宋丽萍认为,重点在于当大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力,肆意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能够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效率。在成熟市场,这种救济主要是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实现的,但在我国,由于小股东的司法救济渠道有限,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衍生诉讼寥寥无几,因此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关口不断前移,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承担了本应由司法机关承担的角色。

    因此宋丽萍认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本权益出发,我国最需要的是公司治理环节中小股东的事前和事中参与机制。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提出自己的提案,可以抱团行使表决权,可以选任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在大股东或公司出现损害公司利益时便利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违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损害发生时能够顺利向法院求偿,获得令人满意的补偿。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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