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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环保核查多处存疑 污染事故信披违规?

2013年04月22日 07:00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湖北宜化(000422,SZ)下属子公司正陷入一场环境污染风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调查获悉,25亿元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期刚过,其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宜化)便连续出现污染事故,被环保部门整改及约谈。(详情见《每日经济新闻》4月19日报道《25亿再融资核查期后问题频发湖北宜化隐瞒子公司污染事件?》)

    事实上,上述子公司不仅存在环保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湖北宜化在环保核查及公示时,公司与青海环保部门关于青海宜化PVC项目的文件及公告中,存在诸多矛盾与事实不符之处,且对于除项目遭整改之外的其他环保问题并未予以披露和公告,涉嫌信披违规。

    青海省环保厅在报送给国家环保部的函件中称,青海宜化在核查时段内,能够按照要求积极整改。但是湖北宜化却在公告中称,企业遭整改不在核查期内。此外,2011年1月西宁市环保局批准青海宜化试生产,但青海省环保厅却称青海宜化试生产无审批手续。另外,湖北宜化公告称2011年7月项目开车投产,但事实上青海宜化仍在试生产,尚未环保验收。

    与环保部门说法存出入

    此前,湖北宜化发布定向增资方案,拟融资25亿元用于投向新疆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为此湖北宜化申请了再融资上市环保核查。

    2011年5月13日,青海省环保厅向国家环保部上报《关于报送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初审意见的函》,通过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宜化上市再融资环境保护初步核查。9月7日,国家环保部公布了《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公示内容显示,青海宜化属于湖北宜化的控股子公司,处于在建状态。而记者获取的国家环保部报送给中国证监会的《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显示,11月15日,国家环保部同意湖北宜化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从以上诸多函件不难看出,湖北宜化上市核查颇为顺利。但是记者发现,湖北宜化与青海省环保厅关于环保核查的说辞却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湖北宜化核查技术报告称,再融资核查时段为2008年1月~2010年12月,披露了青海宜化遭整改一事,但表示“青海宜化遭整改不属于核查时段。”而在上述青海省环保厅的函件中,环保厅却称“湖北宜化在再融资核查时段内,能够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对存在的环保问题,也能及时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关于青海宜化试生产一事,湖北宜化核查技术报告表示,2011年1月27日,西宁市环保局批准青海宜化PVC项目试生产,而青海省环保厅相关人员却对此矢口否认,“试生产要向我们打报告申请,但青海宜化没经过环保厅的审批手续就自行试生产。”

    “青海宜化试生产时,环保设施和‘三同时’没完成,而且也未经过环保厅试生产的审批手续,所以环保厅对其下发暂停试生产的函。”上述环保厅相关人员告诉记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湖北宜化201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称,青海宜化30万吨聚氯乙烯项目投产。事实上,据记者了解,直到现在,青海宜化仍在试生产阶段,尚未通过环保验收。

    或涉信披违规

    事实上,除了环保核查存在诸多疑问之处,湖北宜化还未对青海宜化遭整改之外的其他环保问题予以披露和公告,涉嫌信披违规。

    从前述湖北宜化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可以看出,公司看似对青海宜化遭整改一事做了特别说明,或是避重就轻。公告称,2011年3月~6月,为了及时了解核查范围内企业情况,针对核查范围内企业逐一进行了网上查资,公司获悉2011年3月21日青海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青海宜化整改的通知。

    然而,据记者获取的青海省环保厅相关文件显示,青海省环保厅先是对湖北宜化下发了暂停试生产的函件,此后才下了整改通知,对前者公司绝口不提,而对后者公司却是通过网上查询才获悉,着实让人产生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湖北宜化所称的环保核查时段,虽然青海宜化的诸多环境问题均不在环保核查时段内,但是却在国家环保部的公示期内,然而湖北宜化也未就此予以披露和说明。

    此后,青海宜化因环境污染事故遭青海省环保厅先后两次约谈。记者翻阅湖北宜化公告发现,其亦未对此做任何披露和说明。

    如若湖北宜化对上述问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则其行为明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信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外,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据国家环保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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