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条款需完善
“王亚伟的成名,不仅是由于自己的才能与勤奋,也是利用了华夏基金的资源和平台进行了调研和研究,任职期间购买的股票,不是一个人的功劳,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另立私募基金后,这些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知识,都为他个人谋利发挥了作用。这从某种角度讲,涉及到同业竞争的问题,从基金公司角度来说,设立一定的竞业限制有必要。”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许峰表示。
不过许峰解释,除了三个月的静默期,目前法律没有其他对公募基金经理奔私的相关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条款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如果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这种竞业限制也没有法律效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持有同样观点,她指出目前金融投资行业设置竞业限制的并不多,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要求,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和明确的合同约定,法律不会保护这种竞业限制条款。
不过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已有关于基金经理离职“3个月等待期”的相关条款。该条款类似某种“竞业条款”的要求:基金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规定3个月期限的问题,一方面是从同业投资信息防火墙的角度出发,避免可能机密投资信息泄露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缓解基金经理的频繁流动。”有基金公司人士在解读时表示。
近期,北京一大型基金公司高层辞职,业内人士推测创办私募的可能性最大;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已于日前就任一家私募基金总经理。一位私募界资深人士表示,新基金法实施意味着中国的资产管理进入“牌照放开、门槛降低”的新时代,私募基金的业务大大拓宽,将吸引不少投资界人士放手一搏,未来将会有更多基金经理自立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