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数或还会增加
而随着记者采访的深入,这一事件的全景逐渐清晰。
“几乎在同一时间被引爆的两个事件,之间并非是孤立的,”一券商固收部门人士告诉记者。
数名债券业内人士证实,央行已从4月份开始正式对银行间市场进行大范围的核查,持续时间在一个月左右,证监会也已经介入。“该次调查得到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该人士说道。而据一股份制银行的债券交易员介绍,审计署从去年年底开始率先着手进行调查,并联合了银监会。
经数名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确认,此次核查主要针对的就是“丙类账户”,而杨辉和邹昱在违规操作过程中,不排除就是使用了“丙类账户”来实施的操作。
知情人士称,核查的起因,则是“丙类账户”在债市操作过程中,导致银行出现了损失,有数个银行去年向监管层“告了状”。去年富滇银行的倒券风波一案曝出的丙类账户问题,也或是监管层展开调查的原因所在。
富滇银行曝出的倒券风波亦源于丙类账户问题。该行金融市场部原总经理李坤、原副总经理付淦等五六人通过朋友的公司申请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丙类户,由富滇银行为其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实施利益输送。如此做法延续好几年,直到被人举报才东窗事发,利益输送的金额达3500万元。
实质上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就已经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暂停债市丙类户垫资、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撮合及代持三项业务。有些投资公司因为这个规定已经退出银行间市场的交易。
知情人士称,关于这场多部委联手的调查,固定收益业内已是风声鹤唳。四大行中有多家银行都传出有相关人士被监管部门带走的消息,另有消息显示,曾被带走协查的银行人士已回到工作岗位。除此以外,还有东部某省份的股份制银行、注册地在深圳的某基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的券商也传出被调查。
上述券商人士称,随着调查深入,事件还会发酵,“听说被调查事件总涉及金额达到了8位数。”
“丙类账户”风险巨大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账户分为“甲类户”、“乙类户”和“丙类户”。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丙类户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通过甲类户的账户进行代理结算。很多银行都可代理结算,如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就有上千个账户专给丙类户做代理结算。
但由于丙类账户设立门槛很低,因此一些丙类户常年游走于一二级市场。在债券发行时,丙类户通过其广袤的人脉,通过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特殊协议,获得分销数量及较低的利率,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实际上,有不少丙类户是直接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赚取债券“点差”而获利的,即其买券的钱均由银行来垫资;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一些丙类户的实际持有人其实就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士,如债券投资经理。收券的钱则是由银行来垫资的,自己根本不出钱。”上述银行业人士说道。
问题也就在于此。据业内人士介绍,去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债券市场的爆发式增长,违约事件频频发生。“我同事就有发生过被违约的情况”,一国有银行债券交易员说道,“本来是丙类账户委托购入某只债券的,但后来他说不要了(比如觉得买入价格过高,或者债券价格下跌),损失只能由银行来承担。”
来源:东方早报 记者:刘升华
【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亦可开设丙类账户。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
【丙类账户的四大风险】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账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其所有者财产均进行了转移,国有企业赢了官司却索赔无门。
资料来源:审计署官方网站2012年12月25日刊登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丙类账户监管问题研究》,作者为审计署广州办刘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