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下发名为《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保监会批准,对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等要求。
与此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情况,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保监会在解释“为什么要设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这一问题时称,设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此前,保监会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单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为51%。而对于“为何不允许新设保险公司突破20%限制”,保监会称,这主要是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