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生在公布新的重组方案之后逆势拉升涨停,而中小股东和重组方之间的股权争夺战则正式展开。中小股东之所以对于重组程序出现异议,主要在于目前法规和实践中对于何为“社会公众股东”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标准。
据媒体报道,“广西北生集团有限公司”是法人股和关联股东,在2月份的股东大会中参与了投票,这样会稀释社会公众股的比例。根据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而出席会议股东占社会公众股和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同为60.01%,这显然没有把作为法人股“广西北生集团有限公司”在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给剔除掉。
目前业内对于何为“社会公众股”仍存在理解上的巨大偏差,曾经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发[2004]118号)中第一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4号)的两个文件中均提到“社会公众股东”,但均没有明确定义。这就导致在实际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表决中,有些上市公司把限售流通股列为“社会公众股东”,而有的股东会则仅把“实际流通股股东”列为“社会公众股东”。
点评:上市公司频钻法律漏洞的例子屡见不鲜,虽然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但是难敌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监管层应更细化监管细则,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机制,上市公司轻诺寡信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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