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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规则

2013年04月12日 07: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昨日,大商所发布《关于修改无成交合约结算价相关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大商所所有交易合约中的无成交合约的结算价确定方式进行了修改。市场人士表示,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无成交合约结算价确定机制,避免无成交合约价格出现较大偏离。

  据记者了解,按照以前规则,当远期某一合约出现连续双边无成交行情时,当日结算价采用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当该期货品种主力合约出现大幅上涨或下跌走势时,远期无成交合约的结算价格水平和主力合约之间的价差可能越拉越大,可能出现单边连续涨停或者跌停,但结算价格仍延续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导致无成交合约和主力合约之间的价差出现过大的偏离。

  根据通知,新的无成交合约结算价格确定方式为:(一)若合约当日有买、卖双方委托报价的,以最高买报价、最低卖报价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居中的一个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二)若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该停板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三)若合约当日无委托报价,或者有买或卖单方委托报价但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当日距无成交合约最近的前一有成交合约作为基准合约计算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结算标准参照通知).

  另外,通知规定新上市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另行调整结算价。

  “以焦炭1402合约和1309合约为例,这两个合约的正常价差为100元。按照老的交易规则来结算,昨日1402合约结算价格为1827元,而1309合约仅为1613元,两者价差高达214元。如果按照新的交易结算价格确定方式来结算,1402合约昨日的结算价即为昨日单边报价1718元,两者之间的价差既可以缩小至105元,回归至正常价差范围。”良运期货结算部负责人宇德欣说道。

  宇德欣介绍到,通知对无成交合约结算价格进行重新设定,大大减轻了期货公司结算部门和风控部门的工作压力,相对老规则,新规则更方便,更实用。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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