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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推手提升行业杠杆空间 券商拓展融资渠道

2013年04月10日 07:04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李 文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同样地,由于净资本限制,券商的很多业务也无法顺利开展。近年来,逐渐发展甚至刚刚开始的新业务受到净资本规模及杠杆率的影响,一直无法“大展拳脚”。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114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72万亿元,净资产为6943.46亿元,净资本为4970.99亿元,比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初期的2004年分别增长6—12倍。同海外投行比,中国证券行业总资产不到高盛公司的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行业资金消耗性的业务如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的规模仅为900多亿元。因此,行业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导致资金冗余的状态,短期对负债经营的要求不是那么迫切,但未来空间巨大,提升了行业的杠杆空间。

  申银万国证券分析师孙婷认为,增加杠杆需要三个因素:首先,要有资金消耗型的业务,约定购回、融资融券、直投、购买信托、券商资管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做市商等,这些均属于资金消耗型的业务;其次,要有负债经营的渠道,增加杠杆,当前的短期融资券和融资融券业务的转融资,这些业务规模都很小,远远不能满足未来证券公司提升资金杠杆的需求;另外,提升行业杠杆空间也需要监管体系放松。

  融资方面,今年3月3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针对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和条件、审批、发行和转让场所、境外发债等方面进行了放松。

  事实上,随着近来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类贷款业务对证券公司闲余资金快速消化,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证券公司存在融资需求。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在提升杠杆方面将继续给予证券公司较大政策支持,此前出台的政策还包括下降对券商各业务净资本比例要求等。

  本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度延续了监管部门在政策层面上对券商提升杠杆的支持。具体来看,在债务融资工具方面,证券公司此前的债务融资工具主要为同业拆借、回购、短融、公司债等,本次规定新增了收益凭证。根据监管部门定义,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发行方式和条件方面也有放松,根据本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并且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场所发行、转让。广发证券分析师认为,以上规定拓展了券商债务融资的市场选择,给予了证券公司更大的灵活性,方便证券公司自主选择更为便捷、高效的方式和市场进行债务融资。

  另外,考虑到目前海外成熟市场较国内更低利率的水平,本次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证券公司海外债务融资,可以帮助证券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并更利于直接在海外开展杠杆型业务或并购等。

  2012年以来,监管层共发布了4项券商资本方面法规。

  2012年1月,1,《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2、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与负债比例下限从20%调整至10%。

  2012年3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继续有效,证券公司可继续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2012年12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1、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采取“储架发行”,一次批准的额度内可根据需要自主分期发行次级债券。2、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2013年3月,《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长期债务工具,并可在境内外市场公开或私募发行。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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