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据中国经济网9日报道,家住温州的郑女士近日“祸从天降”,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在几天内接连被盗刷,损失总额达23000余元。
3月22日,郑女士收到了交通银行的账单生成短信提醒,显示欠款15077.5元,还款日为4月16日。当时,郑女士的信用卡就在身上,而且从未有过这笔交易,于是以为是诈骗短信就没在意。直到3月26日,郑女士将此事告诉家人,家人急忙拨打交行客服电话查询账单,同时报了警。银行告知郑女士,这张信用卡在3月24日还产生了一笔8000多元的消费,总计欠款已超2万。要求郑女士一家在还款日期前把钱还上。
最令郑女士感到疑惑的是,平时刷卡无论金额大小都有短信提醒,怎么唯独这两笔巨额消费就没有短信提醒呢?而且,郑女士的信用卡设定了刷卡密码,她怀疑自己的信用卡被复制。在与银行沟通过程中,交行的反应令她心寒,要求她先还清欠款,再等案件处理。
律师说法
克隆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须担五成责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姚晓敏律师称,伪造信用卡交易犯罪近年来正在逐渐成为多发的新型犯罪。银行应该对其发放的信用卡真伪以及持卡人的存款安全负责,通过必要措施和技术识别克隆信用卡并防范信用卡被伪造盗刷。
伪造信用卡交易的犯罪作为新型的科技型犯罪,受害人往往在正常刷卡交易过程中被暗中复制了卡片的信息和密码,犯罪嫌疑人利用窃取的信息复制信用卡后进行盗刷。
银行在其中应当尽到最高审慎义务,并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如果银行不能保证信用卡被克隆以及不能识别复制的信用卡导致用户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姚晓敏律师说,目前法律对这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和承担还没有详细规定,一般根据银行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姚晓敏律师认为,本案中郑女士的信用卡如果经认定为克隆卡被盗刷,银行可能需要承担50%责任甚至全责。
防止因保管不力担责 持卡人要自证“清白”
姚晓敏律师说,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郑女士表示信用卡被盗刷时卡片一直在身上,也就是说信用卡不符合失窃的情形,郑女士也就不需要为信用卡保管不力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在审理时还需要考虑郑女士是否要为信用卡被克隆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郑女士不能证明信用卡在被盗刷时卡片就在身上,那么在诉讼中会比较被动。
律师支招
姚晓敏律师建议,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形,在收到信用卡消费账单的短信通知时,发现账单中的消费记录有问题,应立刻就近选择超市或商场等既有刷卡机又有摄像头的地方进行刷卡消费,以证明卡片未曾离身,这样可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争取主动权。
同时,持卡人应该立即联系发卡银行说明情况,要求银行立即停止该信用卡所有消费权限、变更密码。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还应该立即报警。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取刷卡消费地点的监控录像,以录像作为非持卡人本人刷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