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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资产价值入账标准 完善险企偿付能力监管

2013年04月10日 10:33   来源:中国证券网   

    昨日,保监会一口气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的通知。这是在保险新政陆续落地后,保险公司可投资品种大幅度增加背景下,保监会首次进行系统的全方位地详解投资不同品种计价方式和信息披露办法,规范了资产价值入账标准。

    这五项规定分别是:《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6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8号: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指期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9号:委托投资和境外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投资的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信用评级为AAA级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评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另外,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国际信用评级在BBB级(含BBB级)以上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境外政府债券,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98%作为其认可价值。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对于风险较高的股指期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以保险公司报告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面值的5%作为非认可价值,以账面价值扣减非认可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境外权益投资,风险级别更高。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持有的可以正常交易的境外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而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非正常交易的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以物权或股权方式持有的境外不动产,以及投资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外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评估企业债券、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有关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和认可价值。一旦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

    据悉,自2013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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