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被抢劫身亡,所在公司给他买了意外保险,不想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原来,王某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有误,保险公司不承认投保人是王某。福田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身份证对不上索赔40万遭拒绝
2011年5月16日,深圳市双某实业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中包括员工王某,保额为20万元。2011年12月15日,双某公司将几名离职员工的意外险更换成其他员工,其中包括将离职的杨某的意外险变更到王某名下,相当于给王某增加了2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
当年12月20日,王某遭遇抢劫被杀害,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却遭拒绝,原来,保险公司发现,王某的身份证后3位为050,而他第二次投保时登记的身份证后3位为000。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两个王某不是同一人,只愿赔偿第一次投保的20万元,而拒绝第二次增加的20万元。
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40万
一审时,双某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公司只有一个王某,他们投保的两次均为同一个员工,是保险公司承保时将王某的身份证号码错误登记。
福田法院认为,虽然两个身份证号码不同,但十分接近,且双某公司证明该公司确实只有一个王某,因此推定第二次保单中王某身份证号码是因为输入错误。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
二审: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被质疑
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该公司坚持认为,两个身份证的王某不是同一个人;即使是同一个人,也是因为双某公司在变更投保人时传真的身份证号码有误,并非保险公司输入错误。太平洋保险公司还认为,如果是号码输入错误,那么第二份保单未经王某同意,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昨天该案二审时,太平洋保险公司又提交了几份双某公司帮王某父母申请赔偿时提供的名单等证据,在这几份证据中,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存在涂改的痕迹,不仅如此,其他员工的身份证号码也存在涂改,但却未出现保单错误登记。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解释说,当时其他员工均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核对,唯独王某没有。但该代理人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其他员工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险时几乎所有的复印文件保险公司均没有保留。
对此,王某父母的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确认是谁涂改了文件,他坚持是太平洋保险公司错误输入身份证号码,属于内部管理问题,而不能拖延理应给付的保险金。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