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2日发布实施,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上交所介绍,本次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保持一致。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交易所现行《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以与《监管指引2号》保持一致。二是增加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放宽了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现行《规定》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为了拓宽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修订后的《办法》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二是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是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单次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增加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二是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延长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从两周延长至一个月;明确了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现行《规定》对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可以进行置换的具体期限。本次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进一步明确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要求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相关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