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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举措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2013年04月02日 10:16   来源:金融投资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1日发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如存在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等情形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交所鼓励其回购股份。《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10个交易日或者前30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1/3,但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申报。另外,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向特定对象进行利益输送。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察。如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以对其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新版《指引》特别增加了鼓励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并与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相呼应,明确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当年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激励措施,比如公司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的,上交所将在相关规则和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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