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在“银十条”的基础上提出15条具体措施,继续推进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并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特点进行融资创新。
与2011年6月银监会颁布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银十条”)相比,《意见》增加了不少新的亮点,对银行小微融资提供正向激励。例如,开展小微金融服务得力的优秀银行将在网点开设、资本计量、资金来源和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得到政策优惠与支持。
在网点设置上,《意见》明确,对于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比与平均授信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
《意见》还明确,在权重法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在资金来源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意见》提出,要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开展专项金融债的申报工作,在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中,优先选择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引导商业银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
《意见》还容许银行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