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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董事长业绩承诺有风险 投资者采纳需谨慎

2013年04月01日 07:56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陈慕鸿 胡永宁

    有业内专家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量的多少、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判断

    3月25日,《证券日报》发表文章《特锐德董事长承诺屡屡失信复合增长率30%目标落空》,报道了特锐德董事长于德翔以给投资者写信的形式,承诺公司未来三年业绩连续增长,最后却落空。

    该报道刊发后引起资本市场及广大投资者的极大关注,尤其是特锐德的投资者纷纷致电本报,询问:于德翔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应该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他通过写信的形式对公司业绩做承诺,这算不算信息披露,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有没有约束和惩罚措施?

    就以上疑问,本报采访了相关学者以及法律专家。

    给股东写信

    属不属于信息披露?

    特锐德自2009年上市至今,已经连续三年采取给股东写信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对此,有不愿具名学者表示,“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具有强烈的获得更多真实可靠信息的需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量的多少、披露信息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进而影响到投资决策,最终影响资源配置”。

    在第一封《给特锐德股东的一封信》中,于德翔说,“我们一定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诚信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如今再看这句话,颇有讽刺意味。不少投资者正是相信特锐德董事长在2010、2011年度《给股东的一封信》中的承诺,在公司股票高位时买入,结果造成亏损。

    就上述情况,上述学者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特锐德董事长的股东信应该属于自愿性披露,这种披露包括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前瞻性财务信息等。通过股东信来提振投资者信心,行为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管理者理应谨言慎行,一旦无法兑现当初的诺言,这种随便的承诺就成了一种忽悠”。

    董事长失信

    该不该承担责任?

    尽管特锐德的股东信属于自愿性披露,但从法律角度看,董事长于德翔有打擦边球嫌疑。

    从法律意义上讲,关于“特锐德的股东信是否属于信息披露”这一问题,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宋律师表示,“上市公司的股东信不是法律和《上市规则》意见上的‘披露’,也不属于信息披露文件补充文件,因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实,于德翔在提出“三年复合平均增长30%”这一承诺时,就有投资者提出质疑,“该增长率是指收入、净利润还是收入和净利润均不低于30%?”对此,于德翔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而数据显示,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同比仅增长3.87%,净利润同比下滑16.57%,上市以来公司的股价更是拦腰斩,所以,无论从哪一点来看,都与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

    2012年7月份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有关当事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将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示,并建立一系列失信惩戒制度,如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等业务时,证监会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解释,进行审慎审核,甚至可以依法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不得不说,特锐德股东们最终都得接受真金白银打水漂的现实。上市公司董事长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给投资者的承诺一定要谨慎。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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