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兴业全球基金公司起诉熔盛重工案件二审在江苏省人民高级法院开庭。庭审现场聚焦熔盛重工在缔约过程中有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与兴业全球基金的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最后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这三大争议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兴业全球基金代理律师黄晨在庭审中表示,证券市场交易中的要约收购可分为两种,主动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其中前者在缔约磋商中,收购方具有缔约自由,即可以向证监会申报或者在收购摘要发出之后撤回收购意向。但是由相应法律合同触发的强制要约收购则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只要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的前置合同依然有效,收购方就有义务将强制收购合约继续下去。在本案中,熔盛重工由于受让全柴集团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全柴动力44.39%的股权,构成对全柴动力的间接收购,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在受让全柴集团股权达成后,熔盛重工就必须切实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而对于熔盛收购全柴集团是否已经完成,熔盛重工方面认为,收购全柴集团100%股权具有先决条件,即获得商务部 、国资委以及证监会的批文,而取得证监会批文未获达成,因此并未完成收购全柴集团。而兴业全球基金方面认为,全柴集团转让无需证监会批准,在取得国资委和商务部批文之后,熔盛重工就已经完成了对全柴集团的收购,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与此同时,熔盛重工代理律师认为,兴业全球基金在缔约过程中多次买卖全柴动力股票,另外,投资损失也与市场大盘低迷表现有关,与熔盛重工的行为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兴业全球基金方面则认为,兴业全球基金有权基于市场判断对投资仓位进行一些调整,但这并不妨碍熔盛重工履行其合同义务。
2011年4月,熔盛重工收购全柴集团触发对全柴动力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价16.62元。但在2012年8月,熔盛重工以宏观经济不景气为由中止要约收购,在此前后全柴动力股价大幅下跌,造成二级市场投资者巨大损失。 2012年9月,兴业全球基金将熔盛重工告上法庭,索赔1637万元。同年11月5日,该案一审开庭,后判决兴业全球基金败诉,兴业全球基金于是提起上诉。
在庭审结束后,兴业全球基金表示,同意庭外调解,但在熔盛重工赔偿损失前提下,而熔盛重工坚持不同意庭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