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8日电 商务部今日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2012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或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中新网财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