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6日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会员向投资者提供上证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时适用上述暂行办法、上证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上证所可对参与上证所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上证所市场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其他符合上证所相关规定的注册机构投资者;符合上证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