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称是为了对小股民保密,律师称“此说法简直是天方夜谭”
股民诉香江控股(600162)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于3月2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诉讼金额四万余元。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代理了包括江苏三位股民在内的20多个小股民起诉香江控股民事索赔,他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原被告律师围绕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及原告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激辩,被告律师竟提出,未向法院出示财政部行政处罚是出于“保密”需要。简直是天方夜谭。
江苏三股民买香江控股亏了6万多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对深圳香江控股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罚,并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缴纳相关罚款。股民杨先生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将香江控股诉至法院。
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江苏的这三位股民分别是南京人、淮安人和常熟人,其中南京股民张先生09年3月首次买入香江控股,随后又多次买卖,索赔16000余元,常熟股民孙先生索赔11000余元,淮安股民韩先生索赔33000余元,合计有6万余元。股民韩先生生气地说:“相信他们公司的公告,买入他们公司的股票,投入血汗钱,结果公司还造假,问题这么多,害得我亏了那么多。几万对我们散户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了。希望法院能依法保护我们的权利!”
被告竟称财政部处罚要对股民“保密”
在法庭上,审判长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二是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刘国华律师表示,香江控股会计信息多处做假,已被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显然构成虚假陈述。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认为股民损失是“系统风险”导致,于理于法均不合。
据了解,由于财政部对香江控股的处罚公告较为简单,并不完整。为查明案情,原告方曾要求法院调取财政部对香江控股的处罚全文。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方开始表示不清楚有没有处罚,后又称财政部要求对该处罚决定“不予公开”,意思是要对处罚“保密”。
对此,刘国华律师表示,香江控股的说法简直是天方夜谭!很多上市公司被财政部处罚后,都会专门发公告,从来没听说他们违法了,却不让股民知道处罚了什么内容?香江控股如此做法,到底有没有把股民放在眼里?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但被告代理人表示无调解权限,庭审就此结束,是否再次开庭或判决需由法院安排。(记者 陈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