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大小的判断引发了市场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国内影子银行金融风险巨大,在个别项目、个别地区已发生了偿付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金融风险仍集中于正规银行体系,而影子银行风险总体较小,还没有构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威胁。
应该说,这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之所以会出现分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影子银行交易不透明,缺乏权威统计,而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影子银行跨市场、多中介的业务特点,无法实现有效风险监管。
影子银行概念是舶来品。按照美联储定义,影子银行是指虽从事期限、信贷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担保或是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金融中介。在中国,影子银行的范围与国际金融社会上将影子银行业务界定为证券化的主流认识还存在很大差异。一个相对容易被学术界和业内广泛接受的我国影子银行范围,主要包括了信托、委贷、银票、理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金融、私募投资等。其中,信托、委贷、银票、理财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影子银行业务已在监管之内,并逐步建立了统计制度。但非正规金融体系内的影子银行既无法实施监管,也没有相应统计。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存在三大风险隐患。一是影子银行与正规金融之间的相互风险传导。影子银行的产生,源于正规金融未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一些从事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的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更多依靠影子银行体系补充额外的资金需求。因此,通过企业这一载体,打通了正规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传导通道。
二是影子银行体系内的相互风险传导。2011年,我国民间融资风险集中爆发,不仅牵涉到银行贷款,而且还影响到第三方企业信托理财产品的到期按时兑付。其主要原因在于,本是出于降低融资风险的担保链条,在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却成为瞬时传播与扩散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三是影子银行交易的复杂性隐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影子银行业务复杂性突出表现在其对金融市场上各种融资工具的综合运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很难监测影子银行业务的资金流向,更不用说要实现实时、动态的风险监管。举例来说,传统银行贷款不仅要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还要加强信贷资产的监测分析与管理。虽然这些制度或理念被移植于信托贷款的风险管理,但实际执行中往往会流于形式。这不仅涉及到部分信托经理的职业素养,更重要的还在于信托公司客观上无法及时掌握融资企业的资金流向,从而难以顺利实现风险预测和相关风险处置。
因此,实现影子银行的风险监管,需要加快建立金融综合监管制度。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的监管实践均已表明,在分业监管体制下,虽然可能通过监管竞争提高监管效率,但也会出现大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问题。由于影子银行业务高度复杂,涉及多个金融中介,跨越多个金融市场,在应对影子银行风险监管上,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与不足不言而喻。下一阶段,我国应加快推进金融改革,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以功能性监管为方向,着手建立并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建设,让影子银行业务交易更加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