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6日宣布,将成品油定价机制调价周期缩短至10天,并取消4%幅度限制以及调整挂靠油种。对此,中国能源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震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新机制出台时机合适,鉴于目前我国成品油总体仍供不应求,因此完全市场化条件还不具备,未来可进一步考虑国内市场的需求因素。
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
中国证券报:完善后的调价机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将对生产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王震:总体上说符合市场预期。对于旧有机制的问题,各界已经讨论了将近两年,此次推出新定价机制,主要是针对大家提出的“调价周期过长、调价不及时”的问题。可以说,目前可以算是推出新机制较好的时机,国际油价水平较低,消费者心理上更能够接受。新机制使调价更为及时、更能够反映国际油价的涨跌水平。与以前的调价方式相比,新机制更加透明,可以避免利用时间差进行囤积等投机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适应这种影响,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证券报: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经历了哪几个阶段?有什么特点?
王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品油定价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采用原油和成品油倒挂机制,原油价格低,但国内成品油价格较高,这种机制虽然保证了国家盈利空间较大,有利于税收和财政的发展,但是限制了上游行业的发展。第二阶段,1998年之后,我国采用原油和成品油相挂钩的机制,价差回归到合理水平。这一制度实施至2004年,国际原油价格高企,相应的国内成品油价格也较高。第三阶段,2004年至2009年期间,我国主要是发改委调价来确定汽柴油价格。第四阶段,2009年之后采用的定价机制,属于“成本加成法”定价机制,考虑部分原油市场的价格,依供给来确定成品油价格,价格离国际原油较近,而离国内需求情况较远。第五阶段,发改委此次推出的定价机制,也符合“成本加成法”的原则,但调价周期更短。
完全市场化条件尚不具备
中国证券报:在新机制推出之后,成品油定价方面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细节呢?
王震:不管是22日,还是10日,这种改革依然属于“成本加成法”的定价机制,没有考虑国内市场需求的因素,这是因为中国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国内需求增长太快,如果参考需求定价,可能导致成品油价格增长过快。鉴于我国处在成品油供不应求的状态,目前市场化的条件还不具备,需等到供需基本平衡时才能完全市场化,不能以发达国家现在的阶段来考虑中国的市场环境。
林伯强:如果油价上涨过快,而国内油价紧盯国内外市场的变化,难免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因此,新机制实施之后,有关部门需要仔细考虑采用其它措施来安抚消费者情绪,比如推出生产生活各类补贴措施。
中国证券报:目前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是什么样的?分别有什么特点?
王震:欧美成品油定价机制已经完全实现市场化,成品油和原油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价格体系。美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实现了成品油的市场化定价,日本则是在上世纪90年代实现市场化。这种市场化定价的特点是考虑供给和需求双方的关系,但同时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各国经济模式、资源禀赋不同,税收多寡也不同。比如美国是采油大国,石油工业和汽车行业发达,成品油中的含税量较低;但欧洲资源较为紧张,一般采用较高的税收抑制过度消费,税收可用于促进能源技术发展。例如荷兰的汽油价格可达到折合人民币每升17元左右。
林伯强:即便美国成品油实施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但并不是说政府没有任何作为,政府对能源价格起到监管作用,包括推出为抑制油价高企而采取的减税措施等,但这些监管措施不会对油价走向起到实质性影响。美国政府对价格的监管较为微弱,没有中国的定价制度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