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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股权转让意欲借道法院裁定

2013年03月26日 06:53   来源:中国证券报   

  ST天龙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青岛太和恒顺“关于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的函”,由于双方在终止转让ST天龙股权的协议后,青岛太和恒顺没有如约退还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转让款和100万元利息,绵阳耀达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

  但市场人士认为,这或许是股权转让双方合作演出的一出“双簧”,意在通过法院裁定实现ST天龙的股权转移。

  绵阳耀达申请支付令

  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支付令,称其与被申请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已签署《关于终止之协议》,约定太和恒顺全额返还2亿元并支付利息。但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给付义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绵阳耀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发出支付令,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绵阳耀达2.01亿元。

  公司此前公告称,由于太和恒顺无法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均办妥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并使绵阳耀达合法成为ST天龙18.82%股权的所有权人,双方签署了终止股权转让的协议,太和恒顺需在两日内向绵阳耀达全额返还其预先支付的全额转让款,并同时向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万元。太和恒顺方面同意在向绵阳耀达全额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及付清资金占用利息之前,其所持有的ST天龙18.82%股权仍然作为质押财产质押给绵阳耀达。

  ST天龙在当时的公告中表示,太和恒顺和绵阳耀达投资将不因上述变化而调整或者终止前述重大合作事项,并将继续积极推动该事项的方案论证与实施等相关工作。

  法院裁定或快于限售到期

  分析人士表示,股权交易双方此前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或许是因为太和恒顺持股的限售期未到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此次绵阳耀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更可能是为后续裁定股权转让做铺垫。

  太和恒顺2012年6月份通过债权换股权的方式取得ST天龙控股权,当时,ST天龙以18.82%股权折价1.53亿元冲抵青岛太和债权。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显然,青岛太和在成为ST天龙控股股东后持股尚不满十二个月。

  一位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青岛太和与绵阳耀达通过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将此前的股权转让关系转换为债权债务关系。而目前ST天龙18.82%股权仍然质押在绵阳耀达手中,上述律师表示,通过股权抵债的方式由法院裁定,ST天龙股权转移或能在4月份完成。

  根据ST天龙的公告,公司此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之一威斯卡特的股权过户将在3月31日之前完成,公司拟最迟于2013年4月10日之前公告并复牌。分析人士表示,绵阳耀达此前匆忙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款给青岛太和也不符合一般的商业习惯。双方应该知晓青岛太和的股权限售期,现在来看,提前付款似乎也是为走法院“捷径”而铺路。


(责任编辑: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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