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开设分公司减轻了数量门槛,提升了质量条件。
保监会昨日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注册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是保险监管中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比较大的影响。《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见于多个监管文件中,部分保监局也制订了一些具体做法。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是统一和整合保监会及保监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标准,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
在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办法》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
上述负责人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废止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