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 上交所18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限售股、解禁限售存量股以融券券源、融资担保物等不同形式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交易所会员(高管)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投资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限售股如果被作为券源提供给融券者,或者限售股股东先融券,等解禁后还券,都实质上使得限售股进入二级市场,那限售就名存实亡了。”这位负责人表示,“而作为融资担保品提交,则存在融资未能及时偿还,需要处置担保品的风险存在,这又与限售的要求相违背。上交所有关规定的出台将避免这种局面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