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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造假“登极” 尚等证监会“定性”

2013年03月19日 08:23   来源:中国企业报   许意强

    号称“稻米精深加工第一股”的万福生科(300628),2012年10月26日公开承认2012年半年报存在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净利润三项关键指标全部造假,且虚增金额较大。2013年3月1日再度承认公司自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四年净利润累计“注水”近九成,再度刷新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认知。

    “创业板公司在上市进行一定的财务包装可以理解,但像万福生科这样从股改、IPO申请、登陆创业板的过程中,业绩造假几贯穿全过程,持续时间之长、涉及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奥维咨询研究院院长张彦斌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万福生科的造假刷新中国资本市场的纪录,性质极其恶劣,必须要重刑严惩才能达到警示作用。

万福生科造假“登极” 公安介入


    一切要等证监会的定性

    作为2012年中国证监会查办的大案要案之一,万福生科的业绩造假事件已引起证监会多位高层的关注,相关案情和处罚结论有望近期披露。万福生科的造假事件,引发了舆论和投资者的指责与质疑。不过,远在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的万福生科却表现得颇为镇定和平静。

    3月14日,《中国企业报》记者从万福生科董秘办得知,“自春节以后,中国证券会和湖南证监局再也没有到公司进行现场稽查,公安部门也没有进驻公司,只是调取相关资料。整个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老板更不会跑路”。

    由于适逢全国两会召开,对于最终结果何时出来,万福生科方面表示,“我们也很关注,但不清楚具体时间,一切都要等证监会的定性”。

    不过,业绩造假已经让公司财务总监以请假的方式悄然离职。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现财务总监覃学军因个人原因请假,由于请假时间较长,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形”。

    面对记者提出,“既然是公司同意其请假,为何又说不能胜任工作、成自动离职?请假是不是因为参与业绩造假承受不了压力,选择逃避?”等问题,上述人员表示,“财务总监已离开公司。辞职就是个人原因,家里出事情没法承担工作,具体什么内容我们没有得到本人授权,不能透露。我们还能联系上她”。

    面对证监会迟迟未出台的结论和公司还在正常交易的股票,不少投资者正面临新的担忧:本月(3月27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彭志勇、张苏江、李方沂、余小泉、刘丽、邓鹰以及法人股东南京鸿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中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占公司总股本14.14%的“大小非”将迎来解禁期。

    对此,该人员表示,“毕竟公司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到时候是不是会如期解禁,我们会提前发布公告。到底会不会,现在不好说”。面对记者提出的“很多投资者认为被公司欺骗,要求索赔怎么办”这一问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那只能你自己咨询律师了”。

    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3月15日,当《中国企业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公司董秘办时,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透露,“最近打电话咨询的投资者不多,倒是媒体的批评报道很多,很多人都关心公司是不是会暂停上市或直接退市,只能说存在这种风险”。

    “不过,我可以告诉你的是,公司日常经营一切都很正常”,面对记者提出“如此恶劣造假行为,公司从去年9月到现在为何没有一直停牌”,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停牌的时候有投资者要求复牌,现在复牌之后又要求停牌,现在不停牌也是希望保证投资者利益”。

    来自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当去年公司首次承认2012年上半年业绩虚增以及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后,还是对公司市场销售造成不小的影响,很多人都担心公司会因此出现倒闭,所以不敢合作了”。

    上述人员也证实,“去年确实有个别经销商担心公司发展,心有芥蒂。不过,后来公司专门向合作伙伴开会解释过相关的原因。现在来说,整体市场经营业绩还是比较正常”。

    对于如何向公司客户进行的解释,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主要是说公司高层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同时去年上半年公司因为技改停产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但高层担心公告后会对公司形象,对整体发展不好,就没有对外说。反正事情已经发生了,还能怎么说”。

    对于接下来公司可能面临的处罚结果,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认为,“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将有可能同时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对万福生科财务、营业执照的前期调查阶段。

    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同时,《证券法》相关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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