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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发债上报试点范围暂不扩大

2013年03月18日 07:09   来源:广州日报   

  本报讯 2013年地方收支额度相差3500亿元,将由中央代发地方债,这3500亿元地方债当中也包含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地区的额度。四个试点地区2013年的发债额度目前基本上报到财政部等待批准,按照往年惯例,批准额度多少会在年中的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报告中体现。

  2012年广东省自行发债额度获批额为86亿元,浙江省为104亿元,上海市为89亿元,都比2011年自行发债额度增加10%以上。

  而对于地方自主发债的试点,据一位熟悉情况的财政系统人士透露,试点扩围工作现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何时会开始新的试点尚无定论,可以肯定的是,不会像“营改增”推行得那么快,未来中央与地方之间还会展开各种博弈。

  地方发债加码

  2008年金融危机中,为解决在新增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困难,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期限为3年。2010年和2011年中央每年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均为2000亿元左右,期限分3年和5年。其中期限3年的额度大约1384亿元,于2013年到期。

  2011年开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进行试点,四个试点地区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到了2012年地方政府债发行总额增加到2500亿元,当年还新增了7年期的地方政府债券。

  2013年中央代发地方债增加到3500亿元,这里面包含归还2010年到期3年期地方债1384亿元,另外付出的利息额度为209.23亿元。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偿还了2010年到期的6笔债务本金大约1384亿元后,又将新增2116亿元的地方新债,还款期限也越来越长,未来的债务雪球正在膨胀。

  事实上,财税专家表示,3500亿元的地方新债中1384亿元只是地方2013年到期债务的一部分,因为中央代发的地方债除了一部分依靠发行新债偿还外,还需要地方通过财政自有资金来偿还,中央不会鼓励完全靠发新债还旧债的做法,那样不利于对地方债的总体控制。

  中央对于代发的地方债管理一直非常严格。在2012年中期,全国各省要偿还财政部代发债券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各省纷纷与财政部协商,要求延期偿还,但是被财政部拒绝。

  一位财政系统人士表示,若是延期偿还,在债券市场的信用损失非常大,而且地方债券是财政代发,不可能用国家财政的名义去为地方财政延期,更不会用中央财政的钱去代替地方政府偿还到期债券。(经济观察报)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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