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6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应当具备“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七个条件。同时,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确保销售适用性原则的贯彻落实。
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具备基金交易账户与投资人信息管理、基金交易、销售适用性实施、投资人服务等功能。
同时,根据《暂行规定》,因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应当保证基金投资人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信息技术的突破往往能够带来金融服务形式的创新。随着投资人日渐成熟,电子商务的优势将更加突出,《暂行规定》的发布可以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水平,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加快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投资顾问的战略转型,并为投资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投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