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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督促欺诈上市公司批量退市

2013年03月16日 07: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据媒体报道,证监会认定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对此,证监会依法拟作以下处罚:没收联合证券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黎海祥、李迅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黎海祥、李迅冬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对黎海祥、李迅冬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联合证券被罚没2400万元,加上前期绿大地原董事长被判刑10年,尽管最终审判结果还未公布,但对绿大地造假上市一案,管理层的严厉程度是前所未有。对于绿大地案,以及后来出现的万福生科(行情股吧买卖点)造假上市案,人们都把关注点放在如何严肃处理证券犯罪上,多数学者和投资者都建议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为治理重点。但笔者认为,绿大地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A股市场退市制度的不完善。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国际化,一个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合理完善的退市制度,将无法承受国际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从而制约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而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研究,不仅是退市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整个证券市场体系方面的问题。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必须与整个证券市场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比如,要实现上市公司的批量退市,势必会对退市公司所在地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一旦数量众多,这些地区必然会对退市制度不满。笔者建议,应严厉打击现在市场中充斥着垃圾公司重组的投机氛围,应让所有省份的ST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淘汰退市。按照目前的退市制度来看,实现上市公司批量化退市太难,如果没有严厉的退市制度,证券市场可能会重现绿大地事件。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让欺诈上市、发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尽快退出市场,这种机制要尽快建立。一方面,需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退市制度进行完善,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直接将一些情况恶劣的上市公司清理出市场;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督促,想方设法提高公司质量。对劣质上市公司施加的处罚偏低,难以触动公司管理层的神经。如果退市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效果比较差,容易造成劣质公司在股票市场的不健康发展,以至于给投资者带来比以往更大的投资风险。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上述不良情况将会得到彻底改善。未来我国或许会通过注册制来发行股票,这将使得公司的上市变得更加容易,同时逐渐降低上市公司的“壳”价值,这也将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敢于面对需要退市的情况,甚至勇于自愿做出退市决定。笔者也期待国内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尽快发挥出其本身所应该被赋予的优胜劣汰的职能,保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优良性,将劣质上市公司踢出市场。

    

(责任编辑: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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