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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欺诈上市重在投资者保护

2013年03月16日 07: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投资者维权作出回应称,当前投资者维权仍面临一些困难。下一步将推进《证券法》修改,研究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不仅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而且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正处于造假核查阶段的万福生科(行情股吧买卖点),若事实认定,将很可能成为“造假追溯”第一股。另外,证监会用于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也将用于投资者损失赔偿。

    对此,可以肯定,与之前对一些欺诈上市公司处罚相比,这次《证券法》修改,如果能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并将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与刑事责任条款列入其中,那对国内股市秩序、上市公司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无疑是一件好事。同时,笔者也认为,不论是对欺诈上市还是对其他股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都能将投资者保护作为核心目标,结果将使股市规范水平更上一层楼。

    就证券监管与投资者权益关系而言,不得不承认,欺诈上市公司的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证券法相关禁止性条款的触犯,即违法性;二是投资者正当权益的侵犯,即损害性。只要包括欺诈上市行为在内的股市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罚,或是处罚力度还不能达到远超过其违法所得,那这样的处罚在理论上就不能说是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不能说处罚对股市违法行为、及对市场潜在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因此,笔者认为,在此前提下,有效的市场监管就需要具备两个标准,一是投资者损失要能得到足够的赔偿,二是处罚力度要远远超过违法所得。这样才能称得上是投资者正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或许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投资者对此次证券法修改将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充满期待。

    就股市健康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关系而言,只有在股市投资者相信股市违法行为不仅能够被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且必将受到严厉处罚,而自己损失能得到及时足够赔偿时,投资者才会对市场秩序充满信心,才会积极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活动,股市也才能就此得到健康发展。因此,这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市场关系。对包括欺诈上市在内的股市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将直接退市与赔偿投资者损失等内容明确列入证券法规之中,并进而就此在市场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氛围,股市健康发展与投资者保护才能得到保证。

    在证券法即将修改之际,笔者认为,如果能将行政处罚与投资者保护挂钩,将行政处罚与违法成本挂钩,并进而将投资者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作为股市规范水平核心标准,那国内股市必将迎来阳光明媚的春天。

(责任编辑: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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