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 昨日,保监会网站连续公布4则监管函,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偿付能力问题而受罚,四家保险公司均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其中幸福人寿自2013年3月20日起,除续期业务外停止开展新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债权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
在保监会昨日公布的监管函中,合众人寿和长城人寿均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两家公司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6.39亿元、12.42亿元、132.02%和3.68亿元、3.56亿元、103.34%。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保监会对合众人寿和长城人寿采取监管措施,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同时要求两家公司“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可见,尽管合众人寿和长城人寿虽然属于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但因“紧踩”监管红线而被高度关注。
而另外两家公司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则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均不及50%。昆仑健康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2720万元,最低资本为8324万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2.68%,但鉴于该公司正在办理修改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相关事宜之中,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责令其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幸福人寿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4.36亿元,最低资本为9.08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8.06%,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除此之外,保监会还责令幸福人寿自2013年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但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