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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将至 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润物无声

2013年03月11日 07:12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编者按:本周五,又是一年“3·15”。《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注意到,今年在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方面更进一步。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基金法》,不但提升了基金投资者的话语权,还从多方面加强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基金公司在销售产品、后续教育等方面也各尽所能,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层、基金公司对投资者教育的深入,基金持有人权益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

  ■本报记者 隋文靖

  本周五即将迎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焦点。

  就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仍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和专业知识不完备的多方劣势下,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视和损害。

  近年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在2011年底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并在去年着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

  《基金法》作为证券投资市场的一部运作规则,核心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修订草案经过去年的意见征集,最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的表决,将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法加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在现行的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基金的发展经验,引入理事会型和无责任型基金。

  与此同时提升了基金投资者的话语权,基金持有人有权利建议召开持有人大会。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着急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门槛,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更好地促进其发挥作用。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义务的具体行为,从多方面加强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投资者护航。

  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新《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也作出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的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提升持有人话语权 新《基金法》为投资者权益护航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的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一、日前,原定于3月12日在上海市高院开庭公开审理的李旭利案二审已经延期开庭,据悉,具体开庭时间未定。

  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但李旭利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2012年12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并更换辩护律师为周泽,且据周泽透露将做无罪辩护。

  李旭利并不是业内第一位因涉嫌“老鼠仓”而判刑的基金经理。此前,2011年许春茂和韩刚因“老鼠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同年7月,证监会宣布韩刚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南方基金偷改条款案”可谓2010年基金投诉的典型案例之一。投诉人袁近秋于2009年6月3日就南方基金旗下稳健成长贰号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对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请。申请人提出,南方基金不顾申请人明确选定“现金分红”这种红利分配方式的意愿,擅自将申请人应当分得的红利进行再投资,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并支付红利损失利息;此外还要求南方基金退还管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贸仲委虽然表示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在分红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未能安排实施基金分红,违反了《基金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但也指出申请人在失去这个机会(分红)之时并没有遭受任何财产价值之减损,因此南方基金的违约行为与申请人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的裁决是,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红利损失及其利息的申请。12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终审裁决,驳回袁近秋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马薪婷)

  新 基 金 法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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