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证券公司发行债务工具的类型、发行对象、发行行政审批流程、债务工具的流通等。
分析人士指出,《意见稿》旨在解决证券公司融资品种少、期限短和金额小的问题,对拓宽券商负债融资渠道,扩充业务资金规模,提升杠杆水平具有指导性作用。
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满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
而为了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据了解,《意见稿》共十八条,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审核与报备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鉴于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已有明确表述,《意见稿》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具体包括: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公布实施。
持续利好行业发展
事实上,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意见稿》的公布将为市场带来三方面重要影响。
首先,是促进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方式多元化。此前,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回购、短融、公司债等,此次《意见稿》明确收益凭证也包括在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范围内,允许证券公司根据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这不仅拓宽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方式,也为未来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预留了政策空间。
其次,促进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渠道多样化。《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公开方式或者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务工具,并且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不仅如此,《意见稿》还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因此,券商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及市场融资成本情况更加灵活、高效地选择适合的融资渠道。
多位券商交易员向记者表示,“债务融资渠道的放开,在创新的环境下,有助于证券公司放大杠杆倍数,鼓励有能力的券商做大做强,同时,债务融资的提升也有助于减轻券商的股权融资压力。”
再者,是政策红利持续,行业R O E(即净资产收益率)有望获得提高。随着证券公司资本中介等资本消耗型业务的开展,证券公司融资需求日益强烈,其提高财务杠杆的要求不断得到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
例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降低了券商发行次级债的门槛。无疑,《意见稿》的发布延续了监管层对证券公司提高财务杠杆、发展资本消耗型业务的政策性支持。
提升整体盈利水平
就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测算,2012年证券行业R O E约为5%,其中权益乘数(扣除客户保证金)约为1.6倍,而同期银行业平均权益乘数则接近15倍,因此,《意见稿》若正式通过将有望提高证券行业平均财务杠杆,进而提高行业整体R O E水平。
记者还发现,根据监管层风控规定,证券公司最高权益乘数约为6倍,可见,目前行业整体由财务杠杆引发风险的概率相对较低,这也意味着证券公司通过提高财务杠杆从而提升R O E的业务空间还很大。
来自华泰证券的研究观点认为,2013年金改仍然会持续,在证券行业业务边界不断扩张,监管不断松绑,财务杠杆不断提升、经营环境持续回暖的大背景下,证券行业R O E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是大概率事件。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意见稿》对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扩充创新业务资金规模和提升杠杆空间具有关键作用。
而该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使创新业务能力强和转型节奏快的综合券商从中受益,当然,短期内债务融资额还取决于新业务的进展。
国泰君安债券研究团队则认为,随着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蓬勃发展,未来证券公司债券将密集发行,并有望成为一个新兴品种,获得市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