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审批权限下放交易所问题一直备受市场关注。近来消息更是甚嚣尘上,甚至言之凿凿两会后将成行。不过,尽管从借鉴国内外市场再融资做法的经验来看,市场化是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内现行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完全下放显然还需要迈过几道坎。一旦真正下放施行,还需要在再融资政策的法律监管等方面加以配套完善。
再融资市场化
是发展趋势
应该说,无论是从市场发展实际需要出发,还是结合国内外成熟资本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再融资审核下放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市场发展实际出发,再融资有其自身特点,对审核机制也存在着不同的要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在2月28日召开媒体通气会专门指出,和IPO相比,再融资确实有其特点。比如已经有持续的信息披露,其经营情况投资者较为了解,市场分析跟踪也较为充分。因此,对于再融资审核机制,确实是应该和IPO审核机制有不同安排。
而再融资审核下放到交易所显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比如有业内人士就认为,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一线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情况更为熟悉了解,再融资审核下放有望提高再融资审核效率等。
其次,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多持市场化态度和做法。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并不需要获得港交所的审核,但是再融资需要符合港交所设立的规则。
据港交所发言人介绍,上市公司再融资是市场行为,只要符合指定的规则即可。港交所在其中的角色是监管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该监管权利自1992年起从香港证监会下放到港交所。港交所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设立了基本规则,包括对再融资规模以及发行价格均进行了相关限制。具体就不同的融资方式有所区别。
另外,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再融资主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市场的情况来决定,比较简单,即便企业亏损,但只要成长性好也可以再融资。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对公司上市后的后续融资次数及金额通常也没有限制。韩国创业板再融资也非常便利,而且制度没有任何限制。
再融资审核下放
还需迈过几道坎
当然,国内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不可能完全套用海外做法,但融资行为市场化显然是未来趋势。而在国内核准制的前提下,选择对市场影响较小的再融资先行试点下放到交易所,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从消息面来看,再融资审核下放已成共识。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对于再融资审核权下放问题,还在进行认真研究和推敲。但他同时称,所有体制机制的改革、改进,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目前证监会承担了对IPO发行和再融资行政许可的职责,未来审核机制的改革也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进行。
这也就引出问题,那就是要想实现再融资审核的完全下放可能还需要迈过几道坎。
第一,再融资审核下放可能涉及证券法修改问题。根据《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由此可见,在不修改《证券法》的情况下,股票发行或许仍然必须通过发审委审核。
第二,要想在证券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实现再融资下放,则需要迈过第二道坎。业内建议,在《证券法》中规定证监会可以授权相关审批权,这意味着交易所可以通过取得证监会授权顺利通过法律解释。采取变通的办法,由此绕开证券法的障碍。
不过,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最终的办法还是要通过修订完善《证券法》,从而真正在法律层面对再融资审核权利下放予以明确,这也就是第三步。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的修改也已酝酿良久。证券时报记者还注意到,在本次全国两会上,多位证券界的代表委员都呼吁,证券法实施已有很长时间,其中一些内容需要修改,或者单以法律或者部门规章的方式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也给通过修改《证券法》将再融资审核权完全下放予以明确留下了想象空间。
即便如此,走到这一步并不意味着再融资审核权限下放万事大吉。不少业内人士还建议,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权的下放,必须建立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恶意圈钱的行为要有相应的约束手段和法律政策,让投资者的权益有所保障。解决了这个问题,才算是迈过了最后一道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