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酝酿良久的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终于在2月21日进入“试点”程序。环境污染责任险被称为“绿色保险”,目前其贡献的规模保费非常之小,但却能在保护自然生态上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两会”在即,春意盎然,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为“美丽中国”平添一抹春色。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呼声已久,现在终于明确,对保险公司来说,这块蛋糕会越做越大,对整个社会环境保护也是个好事。”某财产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另有多位业内人士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需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
若应投保而未投保的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强制”概念利好险企
在《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概念,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似乎预示着,未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全国大范围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强制保险产品,也对保险公司形成利好。
华泰财险认为,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诸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障金额的水平、保费厘定、风险评估、理赔机制等等,具有非常积极的指导意义,将对行业带来显著影响。
一是促使保险行业和污染风险较高的行业之间更积极、更深入地沟通。一方面,保险主体更加积极主动地根据各类企业的行业特点、风险状况、保险需求等因素,设计差异化的保险方案;另一方面,风险企业也更积极全面地考虑风险后果及相关转嫁需求,并与保险业交流。
二是有助于丰富市场上相关产品供给种类,提高各保险公司对于此类产品的专业化程度。
三是加快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这一潜在的巨大市场成为现实的速度。从整个保险行业来看,试点工作的陆续开展能够非常有效地提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率,促进此险种的保费规模大幅度提升。
达信保险经纪公司环境及矿业风险部门负责人吕春雨表示, 《指导意见》发布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随着参保企业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增加了数据的积累规模,有利于发挥保险“大数法则”的效应,对于保险公司今后的产品开发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都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十省市试点 承保近200亿
环境污染责任险一般采取固定费率形式,经过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之后,再确定最终的费率。
据了解,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之间。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公司中,人保财险占据重要地位,早在2005年就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据了解,从2009年到2012年9月间,人保财险累计提供了超过52亿元的环境污染风险保障。另有太保财险、平安财险等。
某财险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参与各地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项目,为部分具有很强风险意识的外资在华企业提供突发性污染责任保障或渐进性污染责任保障。截至目前,该公司累计保险金额超过8亿人民币。
据了解,在所有已经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地区中,江苏或可成为样本。如仅江苏省苏州市2010年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就达到1.3亿元。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显示,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以来,环境污染责任险经历了较为快速的发展。
2010年9月,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公开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07年底开始试点以来,取得积极进展。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有近700家企业或者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包括船舶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增加到近1700家企业或船舶;试点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从2008年的1253.14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383.16万元,增幅为249.7%,总承保金额从2008年的20.25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58.71亿元,增幅为189.94%。
产品短板不能吸引投保
记者注意到,在刚刚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并未要求强制投保,而是用了国家“鼓励”投保这样的描述。
有分析人士认为,像石油三巨头这样的企业,其分支众多,可采用自保或是成立一个基金来进行风险损失补偿。只有当碰到一些大的灾害时,才有可能造成自身难以进行赔付的情况,这个时候需要保的是一种超额责任保险。
华泰财险一位从事责任险销售的业务人员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大型企业不多,以中型企业为主,这类企业有投保能力,环境风险控制意识也较强。但由于自身财务能力不足和环境风险控制意识不强,不少小企业投保的积极性相对来说较低。
吕春雨则认为,造成大企业不投保也与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针对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有关。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大都模仿和借鉴国外产品,未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参保行业特点“量体裁衣”,产品本身、赔偿限额的设定缺乏吸引力。
面临三个绊脚石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益日益彰显,总体来看开展范围小,总体保费规模小,并且市场化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还有问题亟待解决。
人保财险在接受《证券日报》保险周刊采访时表示,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的道路上还面临以下三个绊脚石。
一是制度支撑不足。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立法、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风险评估及纠纷处理机构建设等方面,一般都有政策支持,从而形成了一个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完整配套体系。
相比而言,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制度支撑不足,导致企业和保险公司两方积极性都不高。首先,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条款还不多,涉及范围有限。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
其次,有些地区虽然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甚至有的还将投保情况与企业资质认证相结合,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有些地区虽然政府发布了相关文件,但由于没有出台进一步的行政措施,在执行省级文件方面,仅停留在传达阶段,对涉污企业没有提出任何刚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致使企业推诿现象严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观望状态。
二是供求对接困难。一方面,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缺乏保费支付能力,而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又不愿意投保,同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主要由政府埋单,企业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低,导致相当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另一方面,为确保自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必须收取与所承担风险相匹配的充足保费,用以建立稳定的赔付基金,因此,保险供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存在供求无法形成有效对接的情况。
三是技术力量欠缺。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很难获得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在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技术力量不足。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既要能够制定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条款和充分细化的费率体系,又要牢牢管控住风险,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