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发展已成为现实需要。但是试点期间出台的有关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并且相关文件对证券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较多,也不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需要,立足长远,制定与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法规文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为了便于扩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规定同时提高了资产证券化设立与审核效率,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并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为提升流动性,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