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成矿业违规“屡教不改” 律师建议监管部门从重处罚
(财经关键词 2013年2月26日)
贤成矿业今日公告,公司收到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海监管局认定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在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长、董事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青海监管局经调查发现,自2011年1月起,贤成矿业部分对外借款、担保、涉诉事项以及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事项,均未真实、及时地予以披露,董事长臧静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因而对臧静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不过,臧静涛已于2月5日向贤成矿业提出辞职。
对于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青海监管局作出的监管措施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不能向贤成矿业公司索赔损失。
厉健指出,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批违法情况,青海监管局接下来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很大,一旦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厉健表示,2009年该公司曾因信批违法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如今再次违规,可谓“屡教不改”,建议证监部门从重处罚。
点评:仅仅是公开谴责并不够,监管层对于屡教不改的贤成矿业必须从严处理,不能包庇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广大股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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