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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承诺收益再闯“禁区”

2013年02月26日 08:58   来源:深圳商报   

    近期一款债券基金销售走热,从银行、券商的宣传来看,该基金约定5%到5.5%的稳定年化收益率,且以基金管理费收入作为保障。然而,《基金法》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这意味着,无论是产品说明书、还是销售宣传材料,甚至与投资人口头沟通,都不能承诺收益率。

    私下约定收益率

    某商业银行近期向客户推送了一则短信,其内容是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式债券基金,封闭期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5%—5.5%。

    随后,券商开始向客户推介这款基金,一家券商的短信内容如下:万家岁得利债券基金5.5%为稳定年化收益率,以基金管理费收入做保障。

    该家券商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5%的稳定年化收益率为基金公司精确计算所得,如果达不到,公司将以其计提的管理费来弥补客户,这意味着如果业绩做得不好,基金公司可能一分钱的管理费都拿不到。

    据悉,万家岁得利为一款发起式债券基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合计使用其自有资金认购该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该等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该基金每封闭一年定期开放1次,以绝对收益考核基金经理操作,每季度至少分红1次,每年最多分红12次。

    不过,记者查阅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其中并没有提及5%—5.5%的约定收益率。上述券商人士表示,该约定收益率是基金公司与其托管银行签订的收益保证。

    上述说法亦得到了业内人士的证实。据了解,由于公司承诺的约定收益率较有吸引力,该款债券基金募集金额已经超过了30亿。

    欲打“擦边球”?

    基金产品私下约定收益率,是否有违规之嫌?

    据悉,《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这意味着,无论是产品说明书、还是销售宣传材料,甚至与投资人口头沟通,都不能承诺收益率。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一直都有预期收益率,基金产品约定预期收益应该算是打了一个“擦边球”。

    事实上,此前汇添富、华安短期理财基金产品上报方案中首次提及“约定收益率”。不过,此后约定收益率被监管层叫停。

    一位基金公司渠道经理担忧,该款产品在寻找销售“卖点”上过于大胆,一旦将来达不到约定收益率,必将引发诸多纠纷。而银行、券商渠道终究很强势,一旦出现纠纷,必然是直接让基金公司渠道人士自己处理。

    业内一位合资基金公司的固定收益总监表示,“就约定收益率这方面,目前还是‘禁区’,但未来监管的方向还是准备放开的。不过,在其看来,如何实现约定收益率才是关键。”

    据了解,此前公募基金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中的监管审查可谓十分严厉。不仅不能在产品设计中约定收益率,即便是为了销售规模的营销宣传,也极少提及约定收益率,甚至连一些类似“避险”、“高收益”等强调收益的词语也谨慎使用,也曾有不少基金公司为此而受到监管层的警示。(婧文)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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