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申购一只股票基金,过了几天又想赎回它改买另外一只基金,但这时候你发现,赎回费是赎回金额的1.5%,而不是0.5%赎回费上涨了足足两倍,在如此高昂的成本面前,你还会频繁地申购赎回基金吗?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如果投资者持有某只基金时间过短,将承担不菲的惩罚性赎回费。
征求意见稿称:“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下同)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
在2009年由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或30日的赎回费收取标准,与征求意见稿中基本相同,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以及介于3至6个月之间的两类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相对现行规定的最大变化是,后者对上述惩罚性赎回费的条款是选择性规定(可以),而后者则为强制性规定(应当),这会对基金持有人产生较大影响。
在已经运作的800余只公募基金(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中,虽然现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作为惩罚性赎回费,但没有一只基金真正执行这一规定,基金赎回费率最高都只有0.5%。
而根据征求意见的规定,一旦新规定颁布实施,则在新规实施之后发行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必须对短期持有的投资人收取高额惩罚性赎回费。比如,投资者在7日天内赎回基金份额,现行规定下只需支付0.5%赎回费,新规定则需要支付1.5%,成本大大增加。
建行浙江省分行个金业务经理凌云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伤害。一是短期交易会干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二是目前不分持有期限相对统一的费率(一般要持续持有一年以上赎回费率才下浮),实际上是让长期投资者承担了短期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对长期投资者不公平。对长期持有人收取惩罚性赎回费,并且把这部分费用放入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持有人的补偿。
但这种一刀切式的费率结构,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新的麻烦。有投资者就认为,行情不好,或者明知投资选择有误,投资者的赎回自由实际上受到限制。此外,管理层即使想鼓励基金长期投资,也不能以简单的长期持有作为标准,更重要的是从各方面改善投资环境,恢复投资者的信心。